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1406號
TCEV,113,中小,1406,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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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406號
原 告 陞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惠
被 告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38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兩造簽訂「商品上架交易契約書」,依約,被告應 於原告指定時間如實上架原告之商品「王老吉涼茶於其機器 平台販售,被告並委由台灣心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發送報表及 匯付銷售款項予原告,詎料,被告及其委託之台灣心零售股 份有限公司卻多次未依約給付銷售貨款,累計新臺幣(下同 )25,380元,且拒絕與原告溝通之事實,業據提出商品上架 交易契約書、商品上架點位表、產品報價單、未給付貨款之 明細、報表及存簿明細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所提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 內容空白,並無具體之抗辯事由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是以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原告 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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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陞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心零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