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1195號
TCEV,113,中小,1195,202405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195號
原 告 胡嘉珍
兼訴訟代理人 胡嘉純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柏興
被 告 胡琬妮

訴訟 代理人 唐雋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未及審酌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提出答辯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