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3年度,1040號
TCEV,113,中小,1040,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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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04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施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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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