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9號
原 告 林允智
訴訟代理人 林一杉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陽佳君
被 告 江正德
被 告 廖金賜
被 告 楊俊彥律師即黎正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與其他共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原共有人陳朝清、林寬福、蔡雪玉、黃振滄之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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