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49號
TCEV,112,中簡,49,20240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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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9號
原 告 林允智
訴訟代理人 林一杉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陽佳君
被 告 江正德
被 告 廖金賜
被 告 楊俊彥律師即黎正隆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與其他共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於原共有人陳朝清林寬福蔡雪玉黃振滄之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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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