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983號
TCEV,112,中簡,3983,2024050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83號
上 訴 人 李巧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晉呈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