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713號
TCEV,112,中簡,3713,2024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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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713號
原 告 陳立修

被 告 陳姿伶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以璇律師
賴承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13行關於「被告」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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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