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5254號
TCEV,112,中小,5254,2024050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254號
原 告 余偉婷
被 告 林蒼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5行中關於「112」記載,應更正為「113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