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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5202號
TCEV,112,中小,5202,2024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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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2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志華

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
下同)27,076元、27,076元,應各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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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