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2年度,4737號
TCEV,112,中小,4737,2024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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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737號
原 告 臺中市水電裝置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穎駿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被 告 張阿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間,因原告顧問沈佑蓮之胞姐 沈智慧向被告請託選舉事務,被告未查原告工會不得涉及政 治事務,利用任職原告理事長之機會,未經全體會員之同意 ,於107年11月22日挪用原告之公款支付被告私下受沈智慧 請託之選舉事務費用新台幣(下同) 75,424元(包括信封 、紙本、郵票等費用),被告因此以道歉信寄給原告及原告 全體會員,自承願承擔全部費用75,424元,爰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及契約之法律關係提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 告應給付原告75,4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稱:被告於擔任原告工會理事長期間,並無授權任何 人印製、發送系爭道歉信,系爭道歉信不是被告所撰寫,其 上印文亦非被告所有,被告之印章置於工會,工會支出都是 用簽名,寄這封信不是伊意思,寄信前也沒有拿給伊看,證 人所述無法佐證系爭道歉函之印文係被告用印或被告授權用 印。又經費支出表上理監事並未剔除此筆支出,更具名簽核 此筆支出,並經原告108年度會員大會通過,何以有原告所 主張被告利用任職理事長之機會,未經全體會員之同意,挪 用原告公款支付沈智慧請託選舉之情事?益徵系爭道歉函是 否係被告所出具或授權出具,不無疑義等語。並聲明:㈠原 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 為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亦即民法第179條規定之不當得利,須當事 人間財產損益變動,即一方所受財產上之利益,與他方財產 上所生之損害,係由於無法律上之原因所致者,始能成立(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民事裁判可參)。原告主 張被告任職原告理事長期間,支出沈智慧請託之選舉事務費 用75,424元(包括信封、紙本、郵票等費用),藉以獲取訴 外人沈智慧之人情,係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等語, 惟依原告之上揭主張,被告所受利益為人情利益,並非財產 上利益,原告公會支出事務費用75,424元,縱認係受有財產 上損害,被告既無因此受有75,424元之財產上利益,則原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75,424元,自屬無據。 ㈡原告主張被告於擔任理事長期間,於道歉信中表示「有關於 信封、紙本、郵票及人力的開銷,經費全部由我張阿富,全 部負擔,沒有給工會帶來財務上的負擔,請全體會員放心」 ,是被告代表原告工會與被告自己合意成立負擔相關費用之 契約等語。經查,系爭道歉信是否為被告或被告授權所為, 兩造尚有爭執,縱認系爭道歉信為被告或被告授權所為,惟 依系爭道歉信記載「致台中市水電工會,全體會員一封信: …」、署名「道歉人張阿富」,可認系爭道歉信為被告個人 寄發原告工會會員之道歉信件。系爭道歉信署名為被告個人 ,並無以原告工會名義寄發,信件對象則為會員,並非被告 自己,自難認系爭道歉信為被告代表原告工會與被告自己締 結契約,而認兩造成立負擔相關費用之契約。原告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信封、紙本、郵票及人力的開銷經 費75,424元,即屬無據。至於原告支付信封、紙本、郵票及 人力的開銷經費75,424元,並非積欠他人債務,原告既無債 務可由被告承擔,原告主張被告於道歉信中單方向原告全體 會員為承擔原告債務75,424元之意思表示,自無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債務承擔及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75,4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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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