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2356號
TCEV,111,中簡,2356,20240503,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356號
原 告 雲後裕 住○○市○區○○路000○0號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泓宇律師
黃瑞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雲信憲
被 告 廖却

訴訟代理人 蕭志英律師
林足女


追加 被告 林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光宗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1月8日平土測字第0025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面積5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廖却應給付新臺幣1,821元予原告。
被告林光宗應自民國112年7月24日起至返還聲明第一項所示之地上物之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1,487元予原告。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廖却負擔百分之30,林光宗負擔百分之5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廖却如以新臺幣1,8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 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僅訴請被告廖却1人應遷讓房屋返還予 原告,嗣經實際查訪及經地政機關到場測量後,於民國112 年6月26日具狀追加林光宗為被告(見本院卷一第427頁),



及於113年3月2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將聲明變更如後 述聲明所示,核原告追加被告部分,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至於原告變更聲明部分,並未變更訴訟標的,僅係更正其 訴之聲明,合於前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准許。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84年間向廖却購買未辦理保存登記之臺中 市○○區○○路000○0號西側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坐落之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兩造簽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 有權移轉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經點交後,原告將系 爭房屋作為農地之倉庫,在系爭房屋內放置農用器具、肥料 等物,106年開始原告因身體不適而未至農地耕作,109年10 月10日到現場時發現系爭房屋之門鎖遭更換,屋內器具均不 知去向,遭人放置床鋪及家具等生活用品,被告自108年11 月1日起至111年11月8日無權占用系爭房屋期間所生之電費 共1,821元,係自原告所有之三信商業銀行帳戶自動扣繳, 被告受有不當得利,系爭房屋東側之建物(下稱系爭東側建 物)與系爭房屋格局結構相似,被告將系爭東側建物以每月 6,000元出租予他人,故以此數額計算被告無權占用系爭房 屋期間所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爰類推適用所有物返還 請求權、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如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B(面積52 平方公尺)之地上物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㈡廖却應給付1,8 21元予原告。㈢被告應自民事準備二狀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系 爭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6,000元予原告。二、被告方面:
 ㈠廖却則以:系爭房屋為其配偶林錦章(已歿)於64年間所興 建,林錦章過世後,系爭房地由其與林光宗、林光滿所共有 ,其未曾授權任何人將系爭房屋出售,系爭契約書上之印章 為遭人盜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林光宗則以:原告向伊買受系爭房屋,系爭契約書上之印章 是伊提供給代書,但系爭房屋不是伊的,伊現在住在系爭房 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系爭房屋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如附圖 所示B部分、面積共計52平方公尺之未辦理保存登記之違章 建築,有獨立出入口及獨立電表,納稅義務人為原告,現由 林光宗占有使用等事實,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111年3月31日中市稅屯分字第1113105405號函及附件臺中市 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1



至3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院會同臺中市太平地 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履勘及囑託測量,有勘驗筆錄、113年1 月8日平土測字第00000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可稽(見本 院卷二第29至48頁),堪信為真實。原告主張其為系爭房屋 之事實上處分權人,現為被告無權占用中,訴請被告遷讓返 還系爭房屋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 應審究之點厥為,原告是否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 茲析述如下: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 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為不實,並提出 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應負證明之責,此 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倘被告對於抗辯並無確實證明方法 ,僅以空言爭執,應認定其抗辯事實非真正,而為被告不利 益之裁判(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判決意旨參照 )。復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 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 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8條1項及第759 條定有明文。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其所有權自建物完成時由 起造人原始取得其所有權,除繼承外,其讓與因無法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僅得以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所取得事 實上處分權,較之所有權人之權能,實屬無異,解釋上亦應 包括之。又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 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即明。該項所規定之自認,在 未經自認人依同條第3項規定合法撤銷前,法院不得為與其 自認之事實相反之認定。
 ㈢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原為廖却單獨所有,其於84年間向廖却購 買系爭房屋,取得事實上所有權,經由林光宗所找之代書, 由林光宗出面與原告完成買賣等情,並據提出系爭契約書為 證,查:
 1.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 建之原始建築人,系爭房屋係由廖却所興建一節,經廖却及 其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自承明確( 見本院卷一第84至85頁),堪認廖却已自認其原始取得系爭 房屋所有權之事實。
 2.至被告嗣後雖翻異前詞稱廖却已屆高齡,經診斷患有失智症 ,系爭房屋為林錦章所興建,資金來源為林錦章之退休金、 長女林麗姜、次女林麗絲、三女林麗華之薪資,廖却為全職



家庭主婦,無資力云云,而欲撤銷自認,惟未經原告同意。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且 係出於錯誤而自認者,始得為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 項所明定。被告固提出林錦章人事資料卡、林麗絲林麗華 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廖却長安醫院診斷證明書為 證(見本院卷一第413至422頁),並聲請林麗姜到庭作證, 林麗姜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法官問:證人父親在證 人小時有無蓋房子?地點?)有,蓋在農地,地址不清楚, 是在台中縣太平鄉,但什麼路我忘記了。(被告訴訟代理人 問:是否現在澄清醫院後面?是。(被告訴訟代理人問:你 父親蓋房子之款項從何來?)我父親公所退休的錢及三姊妹 所賺的錢。(原告複代理人問:剛剛所述之房子是何時蓋的 ?)約我20歲左右蓋的,約民國60年左右蓋的。(原告複代 理人問:多少錢蓋房子?)我不知道,都是我父親處理。( 原告複代理人問:蓋好房子後知否父親有無將房子贈與或賣 與第三人或媽媽?)沒有。(原告複代理人問:請提示鈞院 卷225頁,電費單上是被告廖却名義,有何意見?)是我父 親過世後,我媽媽才過戶過來,後來是媽媽的,現在是我媽 媽及我哥哥林光滿的。(法官問:剛剛所述父親過世後房子 是媽媽的,為何現在說是媽媽及哥哥的?)只有媽媽及哥哥 權利比較大,我只是自己認為現在是他們的。(法官問:父 親過世後,房子是媽媽的,是否繼承人都有談妥?)沒有, 是我想的。」等語,本院審諸林麗姜並未明確證述林錦章所 興建之房屋係系爭房屋,又所謂出資興建人,係指就原始建 物之興建負擔建築資金,並就其建築之事實取得該建物之所 有權者;至於該出資興建人就其資金來源為何、是否為他人 所提供(借用、贈與等),並不影響其因原始建築之事實而 取得所有權。是以,廖却縱使於興建系爭房屋之際,為無資 力之人,亦無礙其藉由他人提供之資金,原始興建系爭房屋 而取得所有權,再者,廖却及其於111年11月8日之訴訟代理 人即林麗絲均稱系爭房屋為廖却所建,被告嗣以廖却患有失 智症為由撤銷自認,難謂可採,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自 認與事實不符且係出於錯誤,則其撤銷自認於法即有未合, 仍應認原告主張廖却單獨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之情為真實。 3.再按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 第358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印章由自己蓋用,或由有權使用 之人蓋用為常態,由無權使用之人蓋用為變態,故主張變態 事實之當事人,應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 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3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系爭契約書 ,買賣標的為「太平鄉中興路120號之2」之磚瓦平房,地面



層「約100」,出賣權利範圍記載「1/2」,核與土地複丈成 果圖所示系爭房屋之坐落面積相符,再者,系爭契約書上蓋 有原告及廖却之印章,廖却雖不否認系爭契約書上之印章為 其所有,然辯稱係遭人盜蓋云云,林光宗則稱系爭契約書上 之印章為其交給代書等語,查林光宗廖却之印章代理廖却 與原告成立系爭房屋之買賣契約,縱未取得廖却之事前同意 ,而為無權代理,然廖却於事後並未拒絕承認,此由原告主 張其自84年起即使用系爭房屋等情,並提出系爭房屋之電費 繳費憑證堪可認定(見本院卷一第23頁、第99至119頁), 且原告及廖却於109年11月7日曾有如附件一所示之對話(臺 語),有錄音及譯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1至387頁), 審諸兩人間之對話內容,可見廖却主觀上明知系爭房屋已出 賣予原告,堪認廖却於事後已對於系爭房屋之買賣一事為承 認,系爭契約書於原告及廖却間即合法有效成立,雙方已於 84年間達成系爭房屋權利讓與之合致,並已完成交付,從而 ,依前揭說明,原告已自廖却處受讓系爭房屋全部之事實上 處分權,為系爭房屋之事實處分權人。
 ㈣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房屋之電費自84年起均由其 所有之三信商業銀行帳戶自動扣繳,廖却於自108年11月1日 至000年00月0日間無權占用系爭房屋所生之電費為1,821元 ,廖却應負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業據提出三信商業銀行存 摺封面及明細、電費繳費憑證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93至213 頁),為廖却所不爭執,並稱願意給付在卷(見本院卷一第 343頁),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廖却給付1, 821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㈤按占有固為事實,並非權利,但究屬財產之法益,民法第960 條至第962條且設有保護之規定,侵害之,即屬違反法律保 護他人之規定,侵權行為之違法性非非具備,自應成立侵權 行為。至占有人對該占有物有無所有權,初非所問(最高法 院88年度台上字第1424號、71年度台上字第3748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按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雖無法依物權登記之 方式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因此 無從依民法第767條或類推適用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第三人 遷讓房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 號法律問題審查意見可資參照)。然參諸我國最高法院創設 事實上處分權概念,其內涵向來包括承認事實上處分權人有 決定拆除不動產之權利,解釋上舉重以明輕,自應肯認事實 上處分權人有就該不動產占有、使用、收益之權能。原告主



廖却林光宗於收受民事準備二狀繕本後仍無權占用系爭 房屋等情,經林光宗於審理時承認其為目前居住於系爭房屋 之人,然經廖却否認有占用之事實,則原告須就廖却有占用 一事負舉證之責,原告雖稱廖却曾屢次指示其子女去占用系 爭房屋,然原告未提出證據證明廖却現有占有系爭房屋或有 指示林光宗占用系爭房屋之事實,故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 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林光宗騰空遷讓返還系爭 房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告請求廖却騰空遷讓返還系 爭房屋,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告另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 項、第179條為同一請求部分,無再予審酌之必要。 ㈥末按無權占有他人房屋或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此復為社會一般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695 號判決意旨參照)。林光宗於原告取得系爭房屋事實上處分 權後,無法律上原因占用系爭房屋,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 得利,致原告無法就系爭房屋為使用收益,受有損害,是原 告主張被告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即屬有據。又城市 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 %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土地價額,依同 法施行法第25條規定,係指法定地價。所謂法定地價,依土 地法第148條規定,係指土地所有人依該法規定所申報之地 價而言。且土地所有人依不當得利法則向無權占用其土地之 人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數額,除以申報地價為基礎 外,尚須斟酌基地之位置、工商業繁榮之程度及占用人利用 土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以為決定。查系爭房屋為 1層樓磚造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屋齡已約50年,位於臺中 市太平區,本院審酌系爭房屋老舊程度,及房屋周邊交通及 工商繁榮程度、被告使用房屋之經濟價值等情狀,認應以系 爭土地申報地價加系爭房屋價額之年息7%計算被告應返還之 不當得利價額。查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63,500元(見本院 卷一第35頁),系爭房屋坐落土地於111年1月之申報地價為 每平方公尺3,680元,合計254,860元,依此標準計算,原告 所得請求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為1,545元( 計算式:254,860×7%÷12=1,487,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 告請求林光宗於收受民事準備二狀繕本即112年7月24日起至 騰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487元,即 屬有據,逾此金額之請求,則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所為如 主文一至三項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廖却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件一
雲後裕 歐巴桑,你講去佔厝,去種植的是麗華或是麗絲? 廖却 是麗華。 雲後裕 不然你說是麗絲? 廖却 啊!麗絲,剛才我有說報案那個是麗絲。 雲後裕 喔!麗絲去報案的? 廖却 是啦! 雲後裕 那去那裡占用是麗華? 廖却 是,不同人。 雲後裕 去整理厝是誰整理? 廖却 是麗華。 雲後裕 麗華去整理厝,去占用種植,也是伊麗華在占用 廖却 也沒甲你種植什麼,伊也無種半項 雲後裕 人講都是伊在種植也菜採收荔枝芒果都是伊咧採收廖却 都是別人在採收,伊也沒採半粒。 雲後裕 喔!是麗華去整理厝,厝內油漆是麗華去油漆? 廖却 是。 雲後裕 天花板是麗華去釘的? 廖却 是。麗絲甲伊講叫我要講,要講我去報案。 雲後裕 麗絲在哪裡?你叫麗絲來啊!麗絲住哪裡。 廖却 伊現在不在家? 雲後裕 沒關係,你今天就要說詳細,既然趕去報案,就要敢承擔啊! 廖却 現在不在家,現在去做生意,下午回家我叫麗絲來,或是我們去他家。 雲後裕 今你既然敢冒用他人名義去報案,你從頭到尾都不知道? 廖却 不是啦!報案是伊報耶,伊叫我要負責講。 雲後裕 喔! 廖却 我就講省事!省事,我就說爭那個也袂當吃。 雲後裕 無啦!那不是爭,那是各人的東西各人好。 廖却 是啦! 雲後裕 歐巴尚你以前嘛講,阿雲啊!你怎麼不來整理整理耶,嘛卡水,我講我也沒有在住,只有放工具而已,我整理厝要做什麼,你講你整理花費10幾萬,整理起來就很漂亮,我說我不要,我只放東西而已,屋頂有漏水,我也有去整理抓漏。 廖却 憨來憨去就是我彼個女兒,講不聽,笑…每天都是買除草機去除草。 雲後裕 也不是他的東西。 廖却 嘛是請工人來除草。 雲後裕 請工人來除草? 廖却 請工人來除草,你去看一大堆雜草,上星期請工人來除草,花費6,000元。 雲後裕 啊伊哪有錢請供人,你講是沒錢。 廖却 伊如要請工人就有錢,如要做別項就有錢,又有錢去請工人除草,工人如休息,伊救自己去除草。 雲後裕 笑…伊是想說占用了就是他的? 廖却 我是講那也不適我們的東西,你在這裡除草也沒工錢,你又去買工具花那麼多錢,你實在憨甲不會抓養,伊講沒關係,我可以在這裡運動就好。 雲後裕 問題是你要在這裡運動,要地主同意,要厝主同意。 廖却 是啊。 雲後裕 你要厝主同意,地主同意啊!不然你把人家的厝換鎖、釘天花板、油漆。 廖却 是啊!就這樣伊有夠憨,笑…憨甲不會抓養。 雲後裕 這樣沒關係,今又誣告。 廖却 誣告? 雲後裕 去派出所報案的,這不是開玩笑的。 廖却 去派出所報案的,不是伊啦!甲你講報案是麗絲,去派出所報案是麗絲。 雲後裕 這樣代誌越大條,與他沒關係的人出來報案。 廖却 是。 雲後裕 甲伊沒關係的人擱出來報案。 廖却 伊看到小妹甲人做工作,擱乎人毋歡喜雲後裕 人家的厝當然毋歡喜啊!人要生雜草是人家的事,人厝頂不要換也是人家的代誌啊! 廖却 是啊!伊要那麼憨。 雲後裕 我在這裡繳納電錢20幾年,結果伊去也有電可用。 廖却 伊也不用。 雲後裕 是啊!電錢我都有在繳納,我二個月繳納一次電錢。 廖却 也沒有人在用。 雲後裕 我放著,我要燒水,可以用就好,我之前比較常來,要燒水還可以,我房屋還是好好的東西。 廖却 我不曾進去厝內看有什麼東西,我也不知道。 雲後裕 伊有夠憨要佔,要去佔新厝、樓仔厝,伊有夠憨要佔我這間舊屋。 廖却 伊不是要佔你的房屋,伊是講在那裡幫你整理,你叫伊來住,伊也不要。 雲後裕 裡面有床、有家具,什麼都有,也有每天早晚在吃的藥物,也是放在那裡。 廖却 吃藥有啦! 雲後裕 我看就是在那裡住,在那裡生活。 廖却 無啦!不然去問鄰居,不曾住在這裡。 雲後裕 人家土地要放任雜草,房屋大門舊是人家的事。 廖却 我也是有對她講,人家如把你趕出,笑…你不是就白作,伊就說沒關係。 雲後裕 什麼沒關係,今我如告她侵入、侵佔,我今天沒告她,結果她來誣告我毀損,你看這世間這種的代誌。 廖却 這誣告不是伊,是另外的啦! 雲後裕 你都不知道半項就去告。 廖却 伊…(笑)都是安捏憨憨雲後裕 不知道半項就在告,這安捏告了,這是刑事,誣告這是刑事。 廖却 他們大家都是憨憨雲後裕 我今也沒有告,我今還無告伊竊佔我的房屋,竊佔我的房屋去換大門,換天花版,油漆,我沒去告伊,伊反過來告我。 廖却 甲你講不同一人,你是聽不懂嗎? 雲後裕 我不知道啦!反正伊二人是共謀。 廖却 不同人。 雲後裕 如去派出所報案,報案的人是這樣,作的人是這樣,二人是共謀,不然要如何理清,不然大家作作咧,講與我們無關,是共謀,二人共謀要佔這一間房屋,小妹去佔房屋,大姊去報案,對嗎? 廖却 嘛無甲你佔,伊甲你修理房屋。 雲後裕 修理房屋也要我同意啊! 廖却 修理理,也無將你扛走,也無將你提走。 雲後裕 要修理房屋要我同意啊!房屋修理好,大門鑰匙也要拿給我啊!要講房屋給你修理好花多少錢,或是這些錢不用拿,送給你,也要這樣對我說,說不用拿錢,你只要三不五時,借我住一下下就好。 廖却 我不知道。 雲後裕三不五時,借住一下,因為幫你修理房屋,借用休息一下。 廖却 伊都沒知識。 雲後裕 也沒告訴我,我都不知道,我差不多一兩年沒來看房屋,我年紀大了,也沒辦法作農作。 廖却 我也是一樣沒辦法作了。 雲後裕 現在我拿鋤頭作農作也沒辦法。 廖却 我也是沒辦法作。 雲後裕 我沒辦法做,那我來農地要做什麼。 廖却 啊伊都請工人來作農作。 雲後裕 我來田地要做什麼,我都沒有來,我昨天來看到房屋頭眼都一片黑,我問鄰居還有鄰居澄清醫院的人,問這些房屋與農作物什麼人在農作管理,鄰居說有一位5、60歲的婦人在整理,可能是歐巴桑的女兒,我問鄰居此婦人什麼名字,我問不出所以然,還說都是他在管理耕作,說荔枝也是伊在噴濃藥,在採收青菜也是伊在種植。 廖却 無啦!青菜伊沒有種植,伊是請工人來幫你除草。 雲後裕 不是伊的東西。 廖却 啊!伊就是足憨耶,一直好言對伊苦勸,嘿也是我們的東西,你在那裡幫別人作,人家又不高興又無功勞,我一直對伊講,你就不通作,我一直甲伊指責,甲伊一直講,伊就是不要聽。 雲後裕 伊今要憨作是他的代誌,伊今又來甲我誣告。 廖却 誣告,我就甲你講,誣告不是他,是伊阿姐看伊幫你作的那麼辛苦,伊才故意去告你毀損。 雲後裕 好,那你今去派出所報案,你看甘有那簡單,就沒事。 廖却 也不知道,看你啦,你如果煞,我就煞。 雲後裕 那你們只要回復原來就好,我的東西全部拿回來就好。我今拿千餘萬原買的,我會那麼潦草嗎? 廖却 我兒子伊有講,伊甲我們買了,就是他們的,就有權利使用,又要怎樣,阮彼個憨女兒,憨憨不知道,伊怎樣你知道嗎,伊的尪沒了,伊兒子也走去,伊就是心情不好。 雲後裕 你說怎樣? 廖却 伊的尪沒了,伊兒子也走去,伊心情不好,剩下伊孤單一個人,所以才會變這樣,不然伊是一個真聰明的人。 雲後裕 那是各人的代誌。咱們各自的財產,各人好,你今天來換人家大門,屋內的東西也全部搬甲無半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