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3年度,96號
LTEV,113,羅補,96,2024052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9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朱文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瑀晞(原名劉念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0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