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32號
原 告 陳定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1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
5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