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3年度,120號
LTEV,113,羅補,120,20240520,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江生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黃祖華

任世弘

張榮賢

游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
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又出租人請求增加租金之訴,即所謂因定期收益涉訟,其請
求增加之租金即同條所稱之收入,與所謂因租賃涉訟係以租
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者不同(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4號
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末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如附表所示。原告主張兩造間分別就坐
落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存有不定期租賃關係,請求自
起訴狀送達時起分別調整租金如訴之聲明所示。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請求增加之租金以10年
計算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76,920元(計算式:〔48,783-496〕×10+〔
37,203-924〕×10+〔37,203-496〕×10+〔37,203-784〕×10=1,576
,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未據原告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並應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黃祖華所承租坐落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14
7.83平方公尺(詳細面積,測量後更正)之租金,自起訴狀
送達時起,調整租金為每年48,783元。
二、被告任世弘所承租坐落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11
2.3972平方公尺(詳細面積,測量後更正)之租金,自起訴
狀送達時起,調整租金為每年37,203元。
三、被告張榮賢所承租坐落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11
2.3972平方公尺(詳細面積,測量後更正)之租金,自起訴
狀送達時起,調整租金為每年37,203元。
四、被告游麗美所承租坐落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11
2.3972平方公尺(詳細面積,測量後更正)之租金,自起訴
狀送達時起,調整租金為每年37,203元。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