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3年度,107號
LTEV,113,羅補,107,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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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杜宛書
林昱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桂丹即智凱企業社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
萬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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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