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張雲興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
相 對 人 謝○○
兼法定代理 謝佳豪
人
相 對 人 王○○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彩霞
相 對 人 劉○○
兼法定代理
人 劉雅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 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為憑。又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竹北司簡調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卷 宗,經核依聲請人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認本 件聲請,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