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調字,113年度,542號
CPEV,113,竹北小調,542,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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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趙婕均
相 對 人 黃証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中段及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購買冷氣之款項等語。經查,被告係 設籍在彰化縣福興鄉,有被告之戶籍查詢在卷可稽。揆諸首 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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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