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13年度,134號
CPEV,113,竹北小,134,2024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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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34號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原姓名林柏君)

被 告 王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聲請意旨略以:依兩造間簽定之委託代辦契約書第7條 第1項:「因本契約涉訟者,經甲方(按即被告)確認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聲請將本件訴訟移 轉由高雄地院管轄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 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條之9亦 有明定。
三、查兩造簽立之委託代辦契約書第7條第1項固約定,因本契約 涉訟者,經甲方(按即被告)確認高雄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該委託代辦契約書附卷可稽。惟查,上開契約書係由 原告先行擬定,具有預定用於同類契約條款之性質,本件為 小額事件,原告復為法人,被告則為一般之消費者並住居於 新竹縣,揆之前揭規定,本件應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 轄之適用。從而,原告請求將本件訴訟移轉由高雄地院管轄 ,自有未洽,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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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