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聲再字,113年度,2號
KMHM,113,聲再,2,2024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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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周建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更一
字第2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緝字第2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周建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之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 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 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周建河不服本院110年度上更一 字第2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具狀聲請再審,惟 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其所主張刑事 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即聲請再 審狀所稱之證物1、張錫淼具領匯票影本、證物2、移民署出 入境資料),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繕本、聲 請再審之證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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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