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3年度,3號
KMDV,113,家繼訴,3,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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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孫嘉
孫佳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719,061元【計算式:被繼承人遺產總額(22,800元+19,300
元+47元+165,500元+482,445元+388,500元=1,078,592元)×原告
孫嘉杰、孫佳豪之應繼分比例共2/3=719,0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收裁判費7,82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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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