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39號
KMDV,113,司促,539,2024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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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林宏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17,764元,及自民國99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7.85計算之利息,及自99年10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180天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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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