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01號
KMDV,113,司促,501,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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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姚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5,57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姚偉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27785,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5月6日止累計35,570元未給付,其中32,139元為消
費款、3,268元為循環利息、16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501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2,139元 姚偉翔 自113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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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