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孟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1,54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孟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402438,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4月7日止累計161,540元未給付,其中156,000元為
消費款、4,34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460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56,000元 吳孟璇 自113年4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7.5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