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2年度,5號
KMDV,112,建,5,2024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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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志合
訴訟代理人 周金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蔡其明即新建興土木包工業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反訴聲
明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264,000元,
核其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5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徵反訴裁判33,37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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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