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2號
KMDM,113,聲保,2,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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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憲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憲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憲盟前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 本院以105年度城簡字第17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又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 字第9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經受刑人提起上訴,遞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 度上訴字第159號、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357號判決 駁回其上訴。受刑人自民國105年11月1日入監,經法務部於 113年5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0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512380號函核准假釋,又其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法院為本院,是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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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