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10號
KMDM,113,易,10,2024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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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國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吳國忠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9
日113年度易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吳國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國忠,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9 日113年度易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 上訴,惟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補提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 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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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