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3年度,661號
CCEV,113,潮補,661,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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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661號
原 告 張石峯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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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