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63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雲祥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15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陳依津
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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