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3年度,614號
CCEV,113,潮補,614,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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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61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謝伊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秋萍發支付命
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723號),惟被告謝秋萍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2,89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2月20日
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率 訴訟標的金額 1 22,402元 104年11月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1,513元 2 10,488元 104年12月2日 至清償日止 14,711元 合計 32,890元 46,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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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