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3年度,377號
CCEV,113,潮補,377,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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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377號
原 告 潘啟史

訴訟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被 告 曾宏泰
曾榮進
游采仙
賴琴月
林麗卿
白馭珀
曾春菊
宋明安
曾裕村
曾裕宏
潘啟元
林清蓮
潘幸夫
潘武治
潘聰明

曾金枝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853元【計算式:(521號
土地面積2022.67平方公尺×原告持分73/1440+522地號土地面積2
07.96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48)×公告現值8,300元/平方公尺=88
6,95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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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