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佐登妮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倩榕、趙秀蘭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80號),惟被告吳倩
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2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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