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訴字,111年度,1號
CCEV,111,潮訴,1,2024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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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訴字第1號
原 告 潘豐茂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 告 潘德興
潘貴英

黃忠義
黃月照
林鈺綺


黃正昇
黃忠明

黃美連
洪振峰



洪慧萍

瑞凱(原名:潘德松)

潘文興
潘坤茂
潘瑞順


潘平山

潘佶宏
李衍志律師即潘總會之遺產管理人

潘源福即潘文中之繼承人


潘舜堡即潘文中之繼承人


潘金林即潘文中之繼承人


潘美慧即潘文中之繼承人

潘文祥
潘玉花
潘明雪潘月香之繼承人

潘鈺燁即潘月香之繼承人

潘秀梅潘連妹之繼承人


潘美緣潘連妹之繼承人

潘登清潘連妹之繼承人

潘庚昆潘連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建緯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憲雄
法 官 麥元馨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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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