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潮訴字第1號原 告 潘豐茂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被 告 潘德興 潘貴英 黃忠義 黃月照 林鈺綺 黃正昇 黃忠明 黃美連 洪振峰 洪慧萍 潘瑞凱(原名:潘德松) 潘文興 潘坤茂 潘瑞順 潘平山 潘佶宏 李衍志律師即潘總會之遺產管理人 潘源福即潘文中之繼承人 潘舜堡即潘文中之繼承人 潘金林即潘文中之繼承人 潘美慧即潘文中之繼承人 潘文祥 潘玉花 潘明雪即潘月香之繼承人 潘鈺燁即潘月香之繼承人 潘秀梅即潘連妹之繼承人 潘美緣即潘連妹之繼承人 潘登清即潘連妹之繼承人 潘庚昆即潘連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建緯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憲雄 法 官 麥元馨 法 官 吳建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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