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13年度,404號
SDEV,113,沙小,404,202405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40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凃福仁
林語彤
複代理 人 紀淳譯
被 告 鄒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
前來(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6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