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3年度,305號
SDEM,113,沙簡,305,202405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家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7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家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Lenove銀色筆電壹台(含黑色滑鼠壹個)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66條第2項、第1項、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