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3年度,293號
SDEM,113,沙簡,293,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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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明泰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8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明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至 第4行、第5行至第6行「租賃小客車」應更正為「營業小客 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李承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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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