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3年度,235號
SDEM,113,沙簡,235,202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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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NDARTI(中文姓名林英達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INDARTI犯未經許可入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護照貳本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二)第 4行「2014年12月15(出境)」應更正為「2014年12月15( 入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業於民國 112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定000年0月0日生效施 行。修正後之新法已就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犯行,提高其 刑責,而本案被告於修法前非法入境我國等節,業據被告供 承在卷,是其行為後法律有變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後 ,以舊法即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入 出國及移民法有關未經許可入國罪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刑法第2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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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