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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483號
CDEV,113,橋補,483,2024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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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83號
原 告 國泰鄉野大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淑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建成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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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