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474號
CDEV,113,橋補,474,202405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74號
原 告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檢察長張春暉

訴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方信翰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鍾立
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24,5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