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427號
CDEV,113,橋補,427,2024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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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427號
原 告 卜子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喻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5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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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