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3年度,194號
CDEV,113,橋補,194,2024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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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94號
原 告 黃淑慧即黃誼姍

訴訟代理人 洪千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信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3,12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橋救字第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
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
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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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