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156號
原 告 許子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立武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萬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原告受損汽車
行照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