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3年度,367號
CDEV,113,橋簡,367,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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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367號
原 告 莊子豊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熙宗等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陳莊英美之全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並確認是否變更起訴對象、是否聲請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 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 之危險,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 而確認他人間之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苟具備前開要 件,固非不得提起,惟必須以該他人雙方為共同被告一同起 訴,始為當事人適格。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陳莊英美陳熙宗與原告之間債權關 係不存在。惟查被告陳莊英美已於109年10月3日死亡,已無 可能為上開法律關係主體,此有本院職權調取被告陳莊英美 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應由原告補正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如主張以陳莊英美之繼承人為被告,應檢具 陳莊英美之全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始為適法,爰依首揭規定, 限期命原告補正上列事項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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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