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3年度,477號
CDEV,113,橋小,477,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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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4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克郁
被 告 陳羿茹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零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附表:              
編號 借款餘額 (新台幣) 利率 利息:下列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下列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上限期數為九期。 1 13,490元 2.595% 112年3月19日 112年4月20日 2 56,952元 2.595% 112年3月2日 11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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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