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13年度,309號
CDEV,113,橋小,309,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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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309號
原 告 鄭喬憶
被 告 林明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16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160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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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