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12年度,1115號
CDEV,112,橋簡,1115,2024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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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11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詹建翌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煜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113年3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 合程式且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 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1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 月19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 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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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