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332號
TYEV,113,桃補,332,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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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32號
原 告 葉宸恩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許桃妹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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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