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315號
TYEV,113,桃補,315,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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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1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輔
訴訟代理人 車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思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23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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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