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313號
TYEV,113,桃補,313,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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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駱新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蔡美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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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