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87號
原 告 縉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松
訴訟代理人 江美惠
張佩華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憶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5,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琪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