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263號
TYEV,113,桃補,263,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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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謝金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玉女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8,4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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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