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3年度,203號
TYEV,113,桃補,203,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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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慧鈴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79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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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